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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社章程

時間:2014-10-29  來源:學生工作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名稱:英語地帶 英文名:English Zone

第二條 社團成立時間:2007年10月25日

第三條 社團名言:Always bear in mind that your own resolution to succeed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nything. (永遠記住,你自己決心成功,比其他什麼都重要。 )

第四條 社團宗旨:豐富校園文化生活,使學生了解外國文化、提高英語水平、加強團隊協作精神。

第二章 織機構及職能

第五條 社團由理事會和社員組成。理事會設有社長、副社長、組織策劃部、宣傳部、文藝部、外聯部組成。

社長:對内外統籌全局性負責,收集有關信息及群衆反饋意見,負責組織召開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及全體幹部定期的例會;

副社長:協助社長做好各部門的協調及分管工作,主持并管理日常工作,組織會議,開展活動,做好社員的管理及能力評估工作;

組織策劃部:負責策劃和組織活動,維持活動紀律,會員出勤情況。

宣傳部:制作海報及相關的宣傳作品,做好對校内外的宣傳活動。

外聯部:促進社員的學習交流,并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另外還負責本社兄弟社團之間的聯系等 。聯系贊助業務及師資來源。

文藝部:主抓文藝活動,搞好社團文化生活。

第三章 社團組織管理

第六條 理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會負責本社團的重大事情的決策;理事會有建議修改本章程的權利;如果本社團的社員有違紀的現象或對本協會的形象有所損害的,經理事會讨論決定并上報社團部批準,有權對本社團社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各理事會成員均有權監督本社團的财務收支。

第七條 理事會的義務

定期向本社團社員公布資金的收支情況,理事會各成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出席例會;同時對社員提出的問題進行咨詢和反饋;有虛心接受社員對理事會所提出的批評和合理的建議;理事會成員應加強自律精神,如果一旦出現對本社團不利的情況,可以開除本社團。

第八條 入社程序

社團面向全院招收新的社員,任何在校學生隻要願意遵守本社團章程并有入社要求,在交納社費以後,均可加人本社。

第九條 退社程序

上交退社申請書,一旦入社,社費不退。

第十條 社員管理

社團吸納新社員後,應立即向理事會上報,由社團部備案,統一注冊後方可成為正式社員。

第四章 社團财務管理

第十一條 本社團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社員社費,校外各種贊助及其他的各種正常所得。

第十二條 本社團每一年對新的社員收取一次性的社費。以後将不再向老社員收取社費。但社員可以參加本社團以後的所有活動。

第十三條 社團有一份财務管理項目表,就經費的收支,資金來源,支出項目,支出時間,經手人及社團負責人簽字作明确細緻的記錄。

第十四條 對于日常的開支由正、副社長審批,對于一次性超過100元的經費支出,必須由理事會集體讨論通過。

第十五條 社團資金的收支情況應及時向廣大社員公布,并接受社員的監督。

第五章 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社員有發言和表決權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社員有參加本社所有活動的權利。

第十七條 社員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 社員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

第十九條 社員有入社和退社自由的權利 。

第二十條 社員有發表文章和著作的發表權 。

第二十一條 社員有交納社費的義務 。

第二十二條 社員有維護英語社形象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社員有按時參加活動的義務 。

第二十四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

第二十五條 社員有遵守理事會做出的決議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熱愛英語,熱愛英語社,熱愛金年会。

第二十七條 積極向上、勇于創新,敢于批評和自我批評 。

第二十八條 按時參加社員大會的義務。

第七章 社團獎懲制度

第二十九條 每學期進行一次等級的評選,評出優秀的社員。并按不同的等級給予相應的獎勵 。

第三十條 社員在校内外各級刊物上發表文章或論文者,按級别給予物質或精神方面的獎勵。在社團活動表現突出者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若無故不參加本社重大活動達到一定次數的社員,既社團全體人員(包括社長,副社長,部長以及社團成員)缺席一次,予以口頭批評處分;二次,予其警告處分;三次,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四次及四次以上的,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後開除本社。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一旦産生,就應該在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如有違反校規的情況,立刻開除英社。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成員應該團結,如果破壞社團團結的人員, 在經理事會成員的同意的情況下,立即開除本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英語地帶所有成員均必須嚴格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社員大會經提議,并由三分之二社員出席,并在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社員決議通過後方得修改。

第三十六條:每年10月25社團成立日。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本社所有。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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