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生繳費管理,規範學生繳費注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金年会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院實行學年交費制。學院對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标準,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标準執行,各部門、各單位不得随意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标準。
第二條 按規定交納學費是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的義務,學生應于每年秋季開學四周内到财務處足額交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财務處應及時将本學年學生繳費情況通報學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學籍注冊分學期進行,于每學期初在規定時間辦理(一般在開學兩周内)。學生注冊後獲得在校學習的資格,維持學籍。
第四條 新學年第一學期,學生須持兩費繳費收據,到所在系登記交費結果,對繳齊費用者予以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高職生應首先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資助,繳清學費和住宿費。未能獲得助學貸款等資助或獲助後仍不能繳清費用的特困生,可以申請緩交學費。
第五條 緩辦理交學費條件和程序:
一、條件:
1、孤兒,無任何經濟來源者;
2、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子女且生活困難者;
3、單親家庭且生活困難者;
4、父母殘疾或患有嚴重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來源者;
5、在校期間,家鄉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
6、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或低保戶者;
7、學生在校期間,發生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生活困難者;
8、二年級以上學生必須是建檔特困生;
9、其他應認定的困難條件。
二、程序:
1、原則上學生應在繳清住宿費、教材費和一半學費的前提下方可提出緩交申請。
2、在開學四周内,由個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輔導員)和所在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查确認其家庭困難,填寫《緩交學費批準表》一式四份。逾期不再辦理。
3、将《緩交學費批準表》報學工處,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後報主管院長批準。
4、學工處将手續齊全的審批表一份交系(部),用于催繳學費;一份交學工處學籍科用于辦理緩交注冊手續,一份留學工處備案;一份交學生本人,并持該審批表到财務處繳清其他費用,之後留财務處備查。
三、期限:
緩交學費期限為一個學期,下學期開學時必須交清。有特殊困難無力繳清學費且提供相關證明者,可再次申請緩交學費。
四、對于因各種原因不能辦理緩交又不能一次繳齊學費的學生,經系部同意,并出具書面材料,學工處加蓋公章後,由财務處暫收部分學費。
第六條 欠費學生獲得國家助、獎學金、學院獎學金等各類助、獎學金應首先用來沖抵學費。
第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指非家庭困難和特殊原因)不按時繳齊學費的惡意拖欠者,不得進行學籍注冊,不能享受在冊學生的應有權利:
一、不得參加期末考試,在繳齊學費之前,平時各類考試成績不登入成績表。
二、不得參加各項評優,不得享受國家助、獎學金,不得擔任學生幹部。
三、新學年初,對累計欠費達本人一學年學費數額的,從新學年起勒令休學,籌集學費。學工處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落實休學後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教學單位、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宣傳有關交費政策,督促學生按時繳納各項費用,自覺遵守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同時要按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認真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有關懲處規定。對玩忽職守、徇私情者要追查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九條 收繳費各環節工作程序:學校每學期編制在籍學生名冊,作為學籍管理、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的依據,具體程序如下:
(一)各系(部)于每學年開學前将學籍和住宿變動學生名單由學工處審核後,報送财務處;
(二)财務處于每學期集中交費結束後一周内将繳齊費用學生名單、欠費學生名單及欠費數額轉至各系、學工處;
(三)學工處于每學期集中繳費結束後一周内将批準緩交學費學生名單轉各系(部);
(四)各系(部)核對後,将繳清學費、住宿費的學生及批準緩交學費的學生名單編制成本系(部)在籍學生名冊(區分住宿生與走讀生),将欠費學生名單制成欠費學生名冊,于集中交費結束後三周内報學工處、财務處備案,并根據學生繳費情況及時更新。依據在籍學生名冊,各系(部)編制各班在籍學生名單,依此辦理注冊手續;發至所有任課教師,并于考試前一周予以更新确認;
(五)任課教師依據各班在籍學生名單組織課程考核,進行成績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