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違反院規院紀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五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 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
(二)參與非法遊行示威、擾亂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活動的;
(三)違反學院規定,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五)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管制、刑事拘留、勞動教養、拘役和徒刑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偷竊、搶劫、勒索、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産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經公安部門、學院保衛處确認有盜竊行為,但未竊得财物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經教育後已退賠,有悔改表現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刑事立案标準以下,經教育後已退賠,有悔改表現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否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案價值達刑事立案标準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有偷竊、詐騙行為,經教育處理後再犯者,不論作案價值多少,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窩贓、銷贓及協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
(七)團夥作案,為首者加重處分;
(八)弄虛作假,騙取獎學金、困難補助、助學貸款者加重處分。
第五條 凡吸毒或引誘他人吸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組織、參加各類非法團體,在校園内從事宗教活動。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對主要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打架者:
1、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緻傷他人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或糾集他人參加打架鬥毆者:
1、策劃或糾集他人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發展,并産生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參與起哄、打群架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僞證者:
1、故意為他人作僞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打架并提供僞證者,加重一級處分。
(五)提供兇器者:
為打架鬥毆提供兇器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糾紛雙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鬥毆受過處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對糾集校外人員結夥打架鬥毆為首者或持械打架者,加重處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并揭發他人者減輕處分。
(八)凡因打架鬥毆緻人受傷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支付被傷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及營養費等必要費用,并向被傷害人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有以下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調戲侮辱異性或嚴重騷擾他人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已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異性,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或社會公德的其他活動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九條 有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凡參與賭博,提供賭具、賭場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賭博或賭博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酗酒滋事,對他人雖未造成不良後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者,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隐匿、觀看、販賣淫穢書畫、影碟、錄像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走私、制作、複制、出售、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登陸非法網站、利用網絡或通訊設備制作、複制、發布、傳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私拆他人信件、冒領他人彙款、包裹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按教學、教育管理計劃,一學期内曠課累計未達到10學時者,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達到1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曠課累計達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達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累計達40-5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累計達60學時以上(含60學時)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上課期間曠課一天,按實際學時計算;參加實習、設計等,每天按6學時計算,如時間在半天之内,上午按4學時計,下午按2學時計。
第十二條 考試(含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國家級升學考試、省級專接本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英語四-六級考試等)違紀、作弊者,按照《金年会學生課程考核規定》認定,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于考試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及認識錯誤的态度,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對于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對于考試嚴重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威脅、侮辱、诽謗、誣陷、報複考試工作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危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加重處分:
(一)在餐廳、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場所哄鬧、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試成績、畢業、就業等原因對學院各級領導、老師或有關人員尋釁滋事者;
(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院規執行公務者;
(四)故意損壞公共财物,在建築物、公共設施上亂寫、亂畫、違章張貼、挪動、破壞消防器材、應急燈者,除給予上述處分外還要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未在學院指定地點居住,經勸說仍不改正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未經允許擅自調換宿舍或強占宿舍房間、床位,經勸說拒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晚歸或未經允許留宿外來人員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在一學年内,學生夜不歸宿一次給予記過處分,二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三次級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飯、亂丢垃圾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高空抛物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違反規定私接電源線、網線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上述違規行為而引發火災等事故的除賠償全部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一)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和内容不健康的字畫者;
(二)提供僞證、塗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
(三)诽謗、造謠、故意中傷他人聲譽者;
(四)未經批準,在院内外組織大型學生活動或集會者。
第十六條 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和有關處理規定: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未發生違紀行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情節應達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者,給予延長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三)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情節達到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留校察看期間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但提前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畢業生的處分,除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附加以下處理條款:
(一)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已達三個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允許該生在離校前提出申請,經系(部)簽署意見,學工處審核,主管院長批準,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二)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不足三個月者,學業結束時,暫以結業處理。待察看期滿後,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學生原所在系(部)簽署意見,提交院學工處考察确認,報主管院長批準,符合解除條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
(三)畢業班學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期間,若出現破壞公物、酗酒滋事、打架鬥毆等違紀事件的,學院将根據本規定進行處理,并把相關處分文件寄發學生報到單位的人事部門。
第十八條 違紀學工處分程序
(一)有關部門或系(部)對違紀事實進行調查,調查應客觀、公正、全面,并聽取違紀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學院按下列程序做出處分決定:
1、因考試違紀、作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各系(部)提出處分意見,經教務處審核或教務處直接提出處分意見,報院長會議決定;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各系(部)提出處分意見,經教務處審核或教務處直接提出處分意見,報主管院領導決定;給予學生記過以下處分,由各系(部)提出處分意見,報教務處決定或教務處直接決定;對已認定為考試違紀、作弊的事實,由教務處先行發布通告,再按規定程序給予相應處分;
2、因其它違紀行為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各系(部)提出處分意見,經學工處審核或學工處直接提出處分意見,報院長會議決定;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各系(部)提出處分意見,經學工處審核或學工處直接提出處分意見,報主管院領導決定;給予學生記過及以下處分,由各系(部)提出處分意見報學工處決定或學工處直接決定;
(三)學院對受處分學生應做出違紀處分決定書,由學工處統一行文,違紀處分決定書應包括違紀事實、處分依據和處分決定。違紀處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申訴權利及申訴期限。學生本人應在送達通知書回執上簽字,學生本人拒絕簽字的,由輔導員、班主任或兩名同學簽字證明即視為送達。無法送達本人的,由學院在院内公告欄公告或在校園網上公告,公告7日後,即視為送達;
(四)受處分學生提出申訴的,按申訴程序辦理;
(五)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解除留校察看的決定與原留校察看處分決定一并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九條 學生享有對處分決定的申訴權。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訴程序按《金年会學生校内申訴管理規定》辦理。學生逾期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申訴,不可抗力情況除外;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為教育和警示廣大學生,學院可将處分決定在院内公布,涉及對學生道德評價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凡被決定開除學籍的學生,應在5個工作日内辦完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專科學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學院授權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